(Ⅰ)專利的類型及權益穩定性比較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類型。其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不經過實質審查,相對于發明專利,其權益的穩定性較弱。在進行專利轉讓時,受讓人應充分了解所轉讓專利的類型,權衡所要承擔的潛在風險。如有必要,可以要求轉讓方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以確保專利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Ⅱ)檢索待轉讓專利的法律狀況
受讓人還應對待轉讓的專利進行法律狀況檢索,確定專利的有效性,并確認專利的剩余有效年限。這可以通過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信息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來完成。
(Ⅰ)專利權人的合法性和共有權
受讓人應確認專利權人是否是該專利的合法持有人,以及該專利權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待轉讓的專利是職務發明,受讓人還需要確認與職務發明相關的專利權轉讓事項。
(Ⅱ)轉讓給國有企業的特殊要求
如果專利權轉讓方是國有企業,應根據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流轉的手續。
(Ⅰ)轉讓合同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雖然無形,但其歸屬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簿為準。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訂立書面的轉讓合同,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及時登記。
(Ⅱ)轉讓合同生效時間的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雙方需明確合同生效時間,并按規定完成登記手續。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所以轉讓費一般不會返還。對于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情況,應當考慮全額或部分返還。
相比商標轉讓,專利轉讓因涉及技術性問題而更加復雜。在選擇合作伙伴時,應注意以下步驟:
(Ⅰ)簽署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共同簽署一份符合專利法及相關法律要求的轉讓合同。
(Ⅱ)申請認定和登記手續
雙方需前往國家專利管理機關辦理認定和登記手續。
(Ⅲ)提交申報材料和繳納費用
雙方還需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繳納相應費用。
(Ⅳ)等待公告后生效
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進行公告后,該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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