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貨幣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可減輕投資者實繳出資的現金壓力,對于實現科技人員及其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但在個人以知識產權出資過程中,產生的重大稅務風險必須高度重視。
一.是全面了解知識產權出資所需繳納的稅費,綜合權衡知識產權出資的利弊。
二.是及時辦理相關稅收優惠備案手續,避免因既未及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又未繳納相應稅款,而拖欠國家巨額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
三.是向相關專業人士咨詢相關辦理細節,避免因手續不到位被投資企業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無法稅前扣除的風險。
1、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2、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屬于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可履行相關備案程序,申請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1、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屬于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為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并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2、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履行相關備案程序后,可申請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3、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屬于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1、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屬于非專利技術轉讓的,按照技術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2、個人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屬于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張三為境內居民企業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以其擁有的一項發明專利技術,評估作價500萬元作為張三對甲公司的實繳出資,甲公司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權,無現金補價。
1、假設張三未辦理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手續,且無資產原值相關證明資料,張三需要繳納的相關稅費約為評估值的23%左右,詳細如下:
應繳納的增值稅=500/(1+3%)*3%=14.56(萬元)
應繳納的附加稅費=14.56*(7%+3%+2%)=1.75(萬元)
應繳納的印花稅=500*0.05%=0.25(萬元)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14.56-1.75-0.25)*20%=96.69(萬元)
應繳納的稅費合計=14.56+1.75+0.25+96.69=113.25(萬元)
如未及時繳納上述稅費,張三被依法加收稅收滯納金,且被投資企業投資入股的知識產權攤銷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每年稅收滯納金=113.25*0.05%*365=20.67(萬元)
2、如及時辦理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以及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優惠備案,則僅需要在簽訂轉讓合同時繳納印花稅0.25萬元即可。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暫不需繳納,直至張三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被投資企業發明專利攤銷可稅前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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